证据规则影响下法医学影像资料个体识别研究进
法医影像个体识别是指通过影像学方法对骨骼进行检验,对其个体来源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早在1921年Schuller等就尝试用颅骨X线片上观察的额窦进行个体识别[1]。国内外通过影像资料进行个体识别在法医人类学、法医临床学上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用其他方法不能鉴别尸体身源时,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方法。但目前因受国内外各种证据采信标准的影响,特别是指纹作为鉴定中“证据之王”在个案中出现的误判[2],更是加剧了证据采信标准的热议,法医学影像资料个体识别的科学性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法庭科学界的质疑[3]。本文通过汇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旨在对该领域新研究进展及其如何适应新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综述。
1 法庭科学证据规则的历史变化
以美国法庭为代表,自1993年来,因受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案的影响,对弗莱依“普遍接受”的规则逐步进行了变革,法官不再盲目采信鉴定意见,在鉴定方法科学性方面有了更合乎理性的认识[3]。以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通用电气公司诉乔伊纳及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诉卡迈克尔三个案件为标志,专家证词采信标准在美国判决中得到确认和进一步完善。同期,加拿大等国家亦确定了莫汉等证据规则[4]。
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新的证据规则强调以下几个要求[3]:(1)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必须能够得到检验;(2)该项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必须经公开发表,且得到同行认可;(3)有基础研究证明其误差率;(4)鉴定专家必须有能力保证鉴定质量,鉴定的结果是否可由其他专家用同样方法获得;(5)专家必须能够以通俗、简洁的语言向法庭解释该科学原理和鉴定的结果,使法庭和陪审员能够正确理解。新证据规则的核心体现在第(1)条和第(3)条,就是鉴定方法的可检验性以及潜在的误差率问题。按照新的证据规则,包括指纹在内的形态学鉴定项目受到系统性的质疑[2-3,5]。因为法医学影像资料个体识别采用传统的科学方法和观测方法的结合,对其作为证据进行具体审查操作时,判断其准确率或者科学性是困难的,不可避免成为争论的焦点[3]。为了更客观地认识法医学影像资料个体识别这种技术手段,我们有必要在按照新的证据规则的框架下,从司法鉴定技术的角度对其原理和方法进行剖析。
2 影像资料个体识别的基本原理
影像资料个体识别的基本原理起源于体质人类学(physical anthropology)中的形态学多样性。客观上,体质人类学形态多样性的存在常常超出人们的主观认识,如法国人阿尔方斯·贝蒂隆经过大量分析、研究后得出“世界上没有身体各部分尺寸都相同的两个人”,与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只要科学地利用个体特征的组合,是可以实现个体识别的。
通常,影像资料个体识别中的比较特征多源自于人体骨骼、牙齿,这些组织器官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受遗传基因、环境因素、后天的机械应力等因素作用呈现出表型多样性[6]。许多法医人类学家通过大量研究亦证实了各种骨性特征存在个体特异性,如1965年Asherson研究74对孪生者(单卵双生或双卵双生)的额窦形态,发现每对孪生者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7]。Sekharan观察521例人类颅骨骨缝结构,发现其各不相同,就连同卵双胞胎的骨缝形态亦有细节上的差别[6]。Scott等[8]对通过影像资料与医疗手术记录能否进行个体识别进行了研究。Simpson等[9]在对影像资料中观察到的人体植入物,如人工假体、固定材料、人工血管、心脏瓣膜、腹膜修补片等进行研究后,认为各种医疗植入物也可在以后的影像身份鉴定中发挥作用。据上可知,形态学鉴定的基本原理其实是一种概率性排除,仅从这一点,其原理就与新证据规则之间不存在矛盾,亦是形态学的认定理论可以适用新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
3 方法的完善及科学检验
影像资料个体识别的传统方法是靠特征进行的分类,如在法医病理学领域,通过对被检尸体影像资料和失踪者影像资料的特征进行分类后识别,通过排除相似客体,最终达到同一认定。同一认定中对于特征分类和比对细节的把握,往往依赖于鉴定者的经验,也可以说是其主观上的判断,鉴定者的个人水平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同一认定的准确率,正因为有经验因素的参与,在新证据规则的考量下,引起了法科学领域对该方法如何适用于新证据规则的讨论[3,10]。